
前言:一場關於「司法存亡」的憲政攻防
2025年(民國114年)12月19日,中華民國憲政史寫下了關鍵的一頁。針對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,大幅提高大法官開會與判決門檻的《憲法訴訟法》修正案,憲法法庭正式做出判決:修法違憲,條文自始無效,憲法法庭運作回歸舊制。
這不僅僅是關於數字的爭執(大法官幾人能開會),更是一場關於立法權邊界與司法權核心職能的深刻辯證。為什麼立法院不能自行決定法院的開會門檻?為什麼大法官認為這次修法會導致國家憲政癱瘓?本文將深入拆解這份判決書的核心邏輯,分析為何大法官認定此次修法越過了憲法的紅線。
爭議背景:當「法定人數」變成政治籌碼
本次釋憲案的導火線,在於立法院修正了《憲法訴訟法》第4條、第30條及第95條等規定。修法的主要內容是硬性將大法官的運作門檻提高:
- 開會門檻(法定總額制): 規定憲法法庭開會,需有大法官「法定總額」(15人)的 2/3 參與,意即至少 10人 出席才能開會。
- 判決門檻(高門檻決議): 規定作成違憲判決,需有至少 9人 同意。
乍看之下,提高門檻似乎是為了增加判決的嚴謹度。然而,魔鬼藏在細節裡——現實的缺額問題。
由於立法院遲遲未通過新任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案,目前中華民國在任的大法官僅剩 8人。若新法上路,這 8 位大法官將因為人數不足(8 < 10)而無法召開任何憲法法庭,導致司法釋憲權實質停擺。
判決核心解析:兩大違憲理由
大法官在判決理由書中,從「形式(立法程序)」與「實質(權力分立)」兩個層面,嚴厲指出了修法的違憲之處。
1. 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
這是本次判決的一大亮點,大法官罕見地對立法院的「議事運作」提出嚴格審查。判決指出,法律的制定過程必須符合公開、透明與實質討論的原則,但本次修法卻犯了三個嚴重錯誤:
- 偷換概念的「再修正動議」:二讀時,民眾黨團突然提出的「再修正動議」,其內容與原本委員會審查、公聽會討論的版本完全不同。這意味著最終通過的法律版本,根本沒有經過委員會的專業審查,社會大眾與主管機關(司法院)也完全沒有機會表達意見。
- 缺乏實質討論:針對如此重大、涉及憲政秩序變更的法案,立委在二讀時僅有極短的發言時間(每人僅3分鐘),隨即停止討論並表決。判決認為這違反了民主代議政治中的「討論原則」,剝奪了少數意見被聽見的機會。
- 表決程序違法:三讀程序中,主席並未依照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第11條將「全案提付表決」,僅詢問「有無文字修正」即敲槌通過。這種便宜行事的作法,在程序正義上是無法被接受的瑕疵。
2. 違反權力分立原則
這是判決的靈魂所在:立法權雖然可以制定法律,但不能透過修改程序法,來達成「消滅司法權」的目的。
- 意圖癱瘓釋憲制度:憲法設立大法官的目的,是為了解決憲政爭議、保障人民權利。立法院明知目前大法官因人事案卡關而缺額,卻設定一個「不可能達成」的開會門檻。這不是單純的修法,而是變相讓憲法法庭「關門」,導致國家憲政秩序出現破口。
- 「現有總額」才是正解:判決強調,為了維持國家運作,計算門檻時應以「現有總額」(目前實際在職且能行使職權的人數)為準,而非死板的「法定總額」。若有人因迴避或缺額無法出席,不應計入分母,否則將導致少數政治力可以輕易透過拒絕行使同意權,來癱瘓司法運作。
關鍵釋疑:大法官是否「球員兼裁判」?
對於外界質疑「大法官審理關於規範自己的法律,是否有利益衝突?」,判決書中給出了強硬的回應:這是維護憲法的必要之惡。
如果大法官因為新法門檻限制而無法開會、拒絕審理,那就等於承認這個「違憲的法律」有效。結果將是立法院可以透過修法,隨意封鎖大法院的職權,憲法將不再是國家最高規範,立法院將凌駕於憲法之上。因此,為了維護憲法的最高性,大法官必須擁有不受違憲法律拘束的審查權。
判決的影響與未來
1. 憲法法庭運作回歸常軌
隨著判決宣告新法失效,憲法法庭將繼續沿用修法前的規定。目前的 8 位大法官,依然具備合法的開會與判決權限。這避免了台灣陷入「有憲法問題卻無人能解釋」的憲政危機。
2. 給立法權的一記警鐘
此判決釋出強烈訊號:國會多數並非絕對。 立法程序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(Due Process)。未來的立法攻防中,不能再以「多數決」掩蓋程序的粗糙,也不能濫用立法權來架空其他憲法機關的核心職能。
3. 憲政穩定的基石
這次判決再次確認了憲法機關「忠誠履行職務」的義務。無論政治攻防如何激烈,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穩定性,以及司法權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功能,不容被任何機關以技術性手段癱瘓。
結語
這是一次昂貴但必要的憲法課。它告訴我們,民主法治的運作不僅看「票數」,更要看「程序」與「界線」。當政治僵局試圖綁架司法運作時,憲法機制最終發揮了煞車功能,確保了國家體制的正常運轉。